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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京籍无房家庭子女符合条件可租房入学

发布时间:2020-10-14 16:49:14 阅读: 来源:醋酸厂家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陈斯王岗)昨天(17日)下午,北京市住建委召开发布会,宣布《关于加快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该通知指出,本市将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后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备案信息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京籍无房家庭子女满足相应条件可租房上学。

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条件的京籍和非京籍家庭,都可按照相关规定租房享受义务教育。另外,北京将建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

新政明确义务教育“租购同权”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方面为承租人确权,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享受义务教育的“租购同权”。

征求意见稿提出,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北京市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京籍集体户租公租房可落户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

也就是说,北京集体户无房家庭,未来租公租房和直管公房,可以落户了。

亮点

促进职住平衡可依法申请租金补贴

据征求意见稿,新建租赁住房应当配置教育设施,居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15分钟步行范围内无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据标准和规划予以设置。

新建租赁住房优先面向产业园区、周边就业人员出租,促进职住平衡。

此外,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可以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租金补贴。

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

根据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将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开放、共享原则,组织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住房租赁监管平台通过链接网络交易平台,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后台数据支持,由网络交易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交易资金监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等对外服务。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符合住房租赁监管平台要求,其运营主体可以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行业组织、商业网站运营者等。具体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非京籍家庭符合条件子女可在租房地上学

根据征求意见稿,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北京市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京籍租房可办理户口登记迁移

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

住房租赁各方市场主体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对其他相关方进行评价,评价信息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予以记录和披露。

相关部门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记录、累积的市场主体的评价信息和核查结果,为市场主体提供差别化服务,增加内容和扩大服务范围,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此外还规定,出租人应确保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布局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不宜居住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等。

焦点

问答

1.什么样的房屋能出租?

《通知》指出,房屋出租人应当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合法使用人,并确保出租住房符合4个条件,分别是出租的房屋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布局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不宜居住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

2.租金、押金怎么收?

《通知》要求,租赁当事人应当根据出租住房所在区域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约定租金,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成交租金水平等信息。

出租人应当按月收取租金。承租人要求按季、年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季、年收取租金。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管理或托管方式和退还时间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终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承租人。出租人对退还押金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鼓励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可以获得相关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3年。

3.承租人有何权利?

《通知》提出,保障承租人合法稳定居住。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售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并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住房在租赁期间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小贴士】

如对《通知》有意见与建议,请于2017年8月25日17:00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传真:59958635

邮箱:

zhufangzuli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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