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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商标之争达能申诉遭杭州中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1-01-08 03:14:08 阅读: 来源:醋酸厂家

一场横亘在达能娃哈哈之间、长达两年之久的“娃哈哈”商标权归属之争似乎已见分晓。《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获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今年5月21日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达能集团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申请,同时裁定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最终归娃哈哈集团所有。不过,对于这一结果,达能集团昨日向本报发来声明称,就这一法院裁定,达能方将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另一方面,由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SCC)审理的一场仲裁,则被视作是“达娃之战”最后一役,据估计下月将出结果。

商标判归娃哈哈集团

依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无论是在国内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还是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其主人均只能是娃哈哈集团。

“尽管赢了这场官司,但我们赢得不轻松,代价不菲。这两年,各种因素综合起来,我们至少损失了好几个亿。”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昨日对记者表示。”

宗庆后表示,以前,中国人就是太老实了,在和外资企业合作中吃了不少亏。产生纠纷时,打官司的成本也很高。但是,这些年,中国经济不断发展,中国企业开始逐步强大,应该慢慢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实,惹出这场官司,就是在引进外资上,策略失误造成的。”宗庆后解释说,以前,中国企业在和外资合作时,总想凭借市场换技术,却不知自己却成了对方的廉价劳动力。拿达娃合作来说,达能投入10个亿,这些年从娃哈哈获得的分红、利润等加起来却有40个亿,最终我们还要面对被对方收购、抢去商标权的命运。宗庆后郑重地说,今后,和外资企业合作一定要谨慎,即使是合作,对方也得拿核心技术入股,双方站在一个平等互利的层面上求发展。”

据悉,达能集团先与娃哈哈集团合作之初就签署了一份《商标转让协议》,上报国家商标局后被驳回。之后双方又签订了两份商标使用权转让协议。一份仅约定合资公司有使用“娃哈哈”商标的权利,通过了国家商标局的审批,而被称为“阳合同”。另一份未报批的协议,约定了比“阳合同”权利更多的内容,除了合资公司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之外,中方不能够许可第三方使用“娃哈哈”商标。如果使用必须征得合资公司的同意。按照该约定,合资公司成了“娃哈哈”商标的实际控制人。这也是达能集团坚持“娃哈哈”商标权已转让给合资公司的重要依据。

达能还将提出申诉

对于达能方面来说,显然不能接受败诉的结果。昨日,达能集团向本报发来关于此事的官方声明。声明中表示,公司确认已收到杭州中院做出的维持仲裁裁决(娃哈哈海外商标权归属娃哈哈集团)的裁定书,“《商标转让协议》只是《合资合同》的从属协议,杭州仲裁委裁定《商标转让协议》的终止,并不能解除《合资合同》中规定的娃哈哈集团的商标出资义务”。

声明称,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娃哈哈集团将当时总价值1亿元人民币的娃哈哈系列商标通过出资和出售的方式整体转让给合资公司,转让的商标既包括娃哈哈集团在中国境内注册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国内商标”),也包括娃哈哈集团的海外商标。合资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商标转让协议》项下支付购买前述国内商标和海外商标对价的义务,娃哈哈集团也获得了商标出资所对应的合资公司之股权。10多年来,娃哈哈集团也按股权比例获得了分红。然而,娃哈哈集团在获取前述利益和权利后,既没有将国内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也没有将海外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严重违反了《商标转让协议》的规定。

同时,“海外商标”的转让手续,应依据商标注册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办理,并不需要中国国家商标局的核准。因此,即便假设当时国家商标局对“国内商标”转让作出“驳回”决定,也不应该影响《商标转让协议》所规定的“海外商标”转让的合法和有效性;更何况国家商标局已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表示,它从未作出过任何驳回“国内商标”转让申请的决定,因为娃哈哈集团从未正式到国家商标局办理过国内商标转让的有关手续。就这一法院裁定,达能方将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有消息称,今年7月左右,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将对达能起诉娃哈哈集团从事同业竞争等8项国际仲裁做出最终裁定。或许到那时,“达能之争”的最终胜负才能见分晓。

有媒体统计,达娃之战打响2年来,已经了结的诉讼和仲裁共有39场,娃哈哈集团每战皆胜。现在只剩下在SCC审理的这场仲裁,昨天,娃哈哈的代理律师钱卫清表示,尚不能确定结果揭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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