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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答问-【新闻】潜孔钻机

发布时间:2021-04-20 12:13:03 阅读: 来源:醋酸厂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答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将于今年6月2日起施行。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

问: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如《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为什么还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答: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国务院2989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2992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对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由过去以国有和集体所有为主发展为多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存,特别是私营、个体等非公有生产经营单位在数量上占据多数,并且出现了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多样化的组织形式,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多样化、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面临着严峻形势,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社会各届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强烈呼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迫切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

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涉及的面很广,针对这一特点,制定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是如何把握的?

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既要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使责任人受到追究;又要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涉及众多行业或者领域,涉及各级政府及其多个部门的职责,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已经作了相应规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二是,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和兼顾民航、铁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及其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现行体制和做法。

三是,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完善有关程序,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规程”。同时,还必须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所负的责任。

四是,注意本条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

问:条例是如何划分事故等级的?

答:根据国务院2225年2月26日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2人以上死亡,或者222人以上重伤,或者2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22人以上32人以下死亡,或者52人以上222人以下重伤,或者5222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22人以下死亡,或者22人以上52人以下重伤,或者2222万元以上522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22人以下重伤,或者222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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